前言
工傷認定的標準是怎樣?工傷認定的賠付項目類型有哪些?賠付的金額是如何計算的,本文進行梳理。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
(一)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二、傷殘津貼

只有1-6級傷殘才能獲得傷殘津貼,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前提難以安排工作)。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條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標準:

四、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條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支付:由用人單位支付
標準:

PS需要強調一點: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前提是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六、護理費
(一)評殘前的護理費
由所在單位負責,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該支付護理費。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二)評殘后的護理費
條件:鑒定為1至4級傷殘
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
標準: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工傷職工已經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標準為: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批準轉地級以上市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八、醫療費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輔助器具費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十、安家補助費
條件:鑒定為1至4級傷殘
支付:用人單位
標準: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十一、喪葬補助金
條件:職工因工死亡
支付:工傷保險基金
標準:六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條件:職工因工死亡
支付:工傷保險基金
標準: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條件:職工因工死亡
支付:工傷保險基金
標準: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如用人單位未為員工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以上所有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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