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創作挑戰賽#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之一,同時也是維護勞動者權益重要的證據,但是你對勞動合同真的了解嗎?
職場上,勞動者到用人單位的第一件事大多都是從簽訂勞動合同開始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一共可以分為三類: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期限以簽訂合同日期為準;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同時,符合一定條件時勞動者必須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可以不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至于哪些條件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學習《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其中,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為常見。也是用人單位使用最多的類型。
同時,簽訂合同的期限也對勞動者的試用期會有影響。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年以上或無固定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并且同一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關于試用期有很多人存在誤解。試用期,是勞動關系雙方互相適應的過程,也是互相選擇的過程,對于很多用人單位來說,不能以勞動者未達到崗位要求對其試用期延長的處理,這個處理方式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是國家為維護保護勞動者權益制定的,對于勞動者來說,要學習勞動法,并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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