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一老人去世后,其養女發現養父生前與保姆結婚,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在登記結婚時未要求其出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對老人精神狀態和行為能力的診斷和評價,婚姻登記程序存在明顯瑕疵,起訴要求撤銷養父與保姆婚姻登記被法院駁回。#老人去世后被發現與小38歲保姆結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現已廢止)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隨著科學技術發展,我國《民法典》規定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可以登記結婚。登記結婚后,另一方有扶養患病一方的義務,使得這一改變更加人性化。

當下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婚姻登記法律與實踐的脫節
根據當下實踐,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未與《民法典》相關條款進行銜接。但是婚檢并非結婚登記必備項目,該條款具體執行存在一定困難。

如果依據該條款要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目前在《民法典》層面并無依據。《民法典》修訂過程中已將該條刪去,僅保留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及未到法定婚齡三項。
因此,實踐中存在患有嚴重疾病一方登記結婚的案例。但是如果疾病影響民事行為能力,另一方申請解除婚姻關系時則應當嚴格審查。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遺傳病,已經影響其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可以登記結婚?
根據當前法律,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只有向法院申請認定。而愿意結婚的一方家庭為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得到他人(配偶)照顧,一般不會在登記結婚前主動要求法院認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在實踐中,筆者曾經歷過“精神發育遲滯”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離婚案件。因此,一方在被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可以登記結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程序
如前所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法院認定前,可以登記結婚。但實踐中辦理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告知其需通過訴訟程序辦理。
其原因為,婚姻登記機關沒有權力要求離婚者出具民事行為能力認定材料,但法院在立案時需要審查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更好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
根據筆者查詢案例,有些地方法院直接受理離婚訴訟,進行調解后出具離婚調解書。也有法院要求當事人先進行民事行為能力宣告程序,根據認定結果選擇確認婚姻無效或起訴離婚。

根據當下實踐,結婚登記可以不審查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離婚則需要嚴格審查,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
為防止一方通過“誘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登記結婚,婚后侵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及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在辦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嚴格審查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
如一方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可通過宣告婚姻無效,要求返還財產。
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婚姻中收到虐待,可通過訴訟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權益。
在#老人去世后被發現與小38歲保姆結婚#一案中,老人生前未辦理離婚,其養女在老人去世后應當按照繼承糾紛處理其民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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