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來,諸如中植系四大財富公司等被認定涉嫌違法犯罪后,涉案員工是否應該退繳違法所得成為社會熱點。
朝陽警方此前曾經發布公告,要求涉案公司員工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對主動退繳、認罪悔罪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有部分輿論認為,此類案件中部分員工屬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其工資是否應該退賠存有爭議。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傳了一個典型案例——山東創道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負責人劉某紅,因為所在私募公司被認定“非吸”且造成投資人損失15.83億余元,最終一審被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其違法所得274萬元予以追繳。
受訪律師對財聯社記者稱,此案判決堪稱典型。無論是正規金融機構還是無牌理財公司,一旦被最終認定“非吸”,則從高層到普通員工都需要承擔退繳所得的責任。其核心在于,盡管很多人對于員工是否應該退還工資存在爭議,律師界也有人認為如果員工不知情,則應當認定為善意第三人,但劉某紅案件中法院明確指出,這些“正常”工資的來源是吸納的社會資金,應認定為非法所得。
持牌私募公司違法經營 終釀成數十億元“非吸”大案
據相關文書披露,2004年起,吾某亮、吾某忠等人先后注冊成立浙江開化之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東至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2013年9月,吾某亮等人注冊成立山東創道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創道公司),并伙同吾某忠、李某、林某寧、余某海等人共同經營私募基金、房地產投資建設等相關業務,將前述房地產等公司作為創道公司私募基金的項目公司,用于募集資金。
2014年5月,創道公司獲得基金管理人牌照并開展私募基金銷售業務。期間,創道公司違反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在發售、經營私募基金及其相關項目的過程中,以超額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未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募新還舊、各類項目私募基金混同使用、形成資金池等行為,并通過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
2014年5月,創道公司在衢州注冊成立山東創道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下稱衢州分公司),劉某紅作為衢州分公司負責人,負責管理分公司,同時分配總公司下派的業務任務。
此外,2015年5月20日,吾某亮還以他人名義注冊成立深圳前海米粒兒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承諾保本付息的方式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為創道公司募集資金。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創道公司開始出現兌付困難直至資金鏈斷裂。
據有關部門認定,截止案發,創道公司私募部分累計募集資金43.11億余元,造成投資人損失15.83億余元,米粒兒公司累計吸收資金15.42億余元,造成投資人損失2.67億余元。
分公司負責人被認定知情 一審判刑3年多并追繳非法所得
創道公司“非吸”案件爆發后,2022年8月15日,劉某紅經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經偵大隊傳喚主動投案,并歸退出違法所得110萬元。
不過,經浙江天平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創道公司衢州市涉及業務量10.66億余元,募集資金流入創道系資金池。該部分包含創道公司在衢州市開化縣的業務量1700萬余元。經查,衢州分公司累計向已報案的375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5億余元,造成損失1.7億余元,劉某紅從中非法獲利共計274萬余元。
法院審理期間,劉某紅表示,因為對行業認知膚淺,無知,才導致犯罪,以為是正常的履職行為,衢州分公司對吸收資金沒有把控權。不過,檢察機關指出,劉某紅是在明知創道公司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下,積極開展相關業務。
法院一審認定,創道公司主要資金亦來源于社會公眾,故劉某紅從創道公司所收取工資和傭金均是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其提出工資是正常業務開展所得,不應認定為違法所得的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最終,法院裁定,劉某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劉某紅的違法所得274萬元予以追繳(含已退繳的110萬元),用于按損失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律師稱“非吸”案件中員工工資被追繳是普遍現象
深圳某李姓資深律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某種程度上,創道公司劉某紅的判決可以視作后續中植系、中融信托等公司涉案員工的參考。近期網絡上一些中植系理財經理拒絕退繳工資的呼聲,恐難得到法律支持。
“當然,中層、普通員工是否被判刑,具體還要看法院是認定其對公司‘非吸’的行為是否知情,法院方面對此有一定的裁量權。如果認定為‘非吸’從犯,則除了退贓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該律師認為,從近年來的“非吸”案件、P2P騙局的處理結果來看,員工的工資也基本被追繳用于彌補投資者損失。這也警示金融從業者,不可淪為非法金融活動的幫兇。
近期,監管部門也加大了對“非吸”的打擊力度。近期舉行的全國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會暨2024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指出,受多種因素影響,當前非法集資風險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大案要案反彈壓力較大,特別是存量風險持續“水落石出”。金融監管、行業主管等部門,要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業必須管風險”要求,強化政策協同、監管協同,形成工作合力。
本文源自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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