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田律師,2024年08月21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24)京0114刑初515號判決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后判決非吸金額2000多萬的業務員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針對這個判決,我認為也是眾多業務員最常見的情形,我們不做最輕辯護,如果我們就是堅持無罪辯護,結合上述判決的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們撰寫一篇無罪辯護詞如何?
答:可以。

**關于孟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無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被告人孟某某的辯護律師,經過仔細查閱本案卷宗材料,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多次會見被告人并聽取其陳述,以及參加法庭調查與辯論,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無罪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在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一、案件背景及基本事實梳理
本案中,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間,在某公司天通苑分公司任業務員期間,以投資養生養老產業項目為名,承諾高息返利,通過口口相傳、發宣傳單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吸收了艾某某、陳某某、王某等多人的資金共計人民幣2000余萬元。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然而,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孟某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體理由如下。
二、對“非法性”要件的質疑
(一)公司合法性與業務范圍的界定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某公司天通苑分公司在案發期間是否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以及其業務范圍是否包括養生養老產業項目的投資。根據辯護人從工商部門調取的資料顯示,該公司在注冊登記時具有明確的經營范圍,且并未被相關部門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盡管公訴機關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該公司是否具有從事養生養老項目投資的具體資質,但僅憑當前證據無法斷定公司業務行為的非法性。
(二)投資合同的法律效力
其次,被告人孟某某在與投資人簽訂的投資合同中,雖然承諾了高息返利,但這些合同本身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需進一步審查。若合同內容符合民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則不能僅憑高息返利就認定合同無效,進而將被告人行為定性為犯罪。
三、對“公眾性”要件的辨析
(一)“公眾”的定義與范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公眾”,通常指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而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是通過口口相傳、發放宣傳單等方式進行宣傳的。這些方式雖然具有一定的傳播性,但并不足以證明其面向的是完全不特定的公眾群體。實際上,很多情況下,投資者是基于親友關系、鄰里關系等特定社會關系網絡得知投資信息的,這種傳播方式并不等同于向全社會公開宣傳。
(二)投資者的身份識別與選擇
此外,還需要考察被告人孟某某在選擇投資者時是否存在故意規避監管、刻意追求公眾性的行為。如果被告人能夠證明其在吸收資金過程中,主要面向的是熟悉的朋友、同事或客戶等有限范圍內的特定人群,而非主動尋求廣泛的社會公眾參與,那么其行為就不應被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四、對“吸收存款”行為的解讀
(一)資金性質的界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核心在于未經批準擅自吸收公眾資金用于貨幣、資本的經營活動。然而,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所籌集的資金是用于投資養生養老產業項目的,這并非純粹的貨幣經營活動。因此,需要區分資金的性質和使用目的,以確定被告人行為是否符合“吸收存款”的法律特征。
(二)資金流向與用途的追蹤
辯護人注意到,公訴機關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孟某某將籌集到的資金挪作他用或用于個人揮霍。相反,根據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這些資金確實被用于了養生養老產業項目的投資。這表明,被告人并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吸收資金,而是基于合法的商業目的進行了使用。
五、自首情節的考量
(一)自首的法定意義與適用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屬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于2024年1月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這一行為完全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應當作為量刑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二)自首情節對定罪的影響
雖然自首情節不能直接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但它可以反映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悔罪態度。在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的自首行為表明其具有深刻的反省意識和積極的認罪態度。這不僅有助于司法機關及時查明案情、節約司法資源,也體現了被告人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因此,在定罪量刑時,應當對自首情節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重視。
六、從犯地位的認定
(一)共同犯罪的構成與責任分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雖然參與了公司的業務活動并吸收了部分資金,但其行為是在公司整體運營框架內進行的,并非獨立決策或主導整個犯罪過程。因此,在認定共同犯罪時,應當準確劃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確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從犯地位的依據與影響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孟某某在本案中處于從犯地位。他既不是公司的決策者也不是主要實施者,而是按照公司安排和業務規范進行工作的普通員工。他的行為雖然構成了犯罪的一部分,但相對于主犯而言,其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較小。因此,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其從犯地位,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七、自愿認罪認罰的態度評價
(一)認罪認罰制度的立法精神與實踐價值
認罪認罰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改革成果,旨在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處罰,以提高訴訟效率、保障人權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自偵查階段起即表示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這充分體現了其對自身行為的深刻認識和積極改正錯誤的決心。
(二)認罪認罰對量刑的積極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因此,在量刑時應當對被告人孟某某的認罪認罰態度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勵。這既是對其真誠悔罪的認可也是對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工作的表彰。同時也有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和法治信仰的提升。
八、綜合分析與結論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體而言:
1. 在“非法性”要件方面,現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被告人所在公司及其所從事的業務行為具有非法性;
2. 在“公眾性”要件方面,被告人主要通過特定社會關系網絡進行宣傳并未面向完全不特定的公眾群體;
3. 在“吸收存款”行為方面,被告人籌集的資金主要用于合法的商業投資而非純粹的貨幣經營活動;
4.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且處于從犯地位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5. 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因此,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在全面審查本案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依法宣告被告人孟某某無罪或作出其他公正的裁決。同時我們也希望司法機關能夠繼續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法辦理每一起案件確保每一個案件的判決都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最終判決結果如何我們都應該尊重法院的權威和判決結果并積極引導當事人及其家屬理性對待判決結果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也呼吁社會各界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提高公眾的金融風險防范意識共同營造一個健康、穩定、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
此致
敬禮!
[辯護律師姓名]
[律師事務所名稱]
[日期]
請注意,以上辯護詞是基于假設情景撰寫的示例文本,并不代表真實案件的辯護策略或結果。在實際案件中,辯護律師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合適的辯護方案,并確保所有辯護觀點和論據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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